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2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该药品处方需经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要的药品;
(b)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c)该药品必须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
(d)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e)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我们指定药店购买,且需按本保险条款“7.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1年,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经确诊新发生恶性肿瘤的,不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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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4.2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1年,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经确诊新发生恶性肿瘤的,不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