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保监会给出的数据来看,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保险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也是一个政策的风向。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而一旦实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将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纳入同一个监管文件,一改多年来平行、分别制定监管规定的做法,在对保险代理提出共性要求的基础上,又根据不同主体情况做出了差异化规定,使其与《保险法》保持一致。
从效力层级来看,新政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规,这是银保监会合并以来出台的最高法律级别的规章。此次将“三代”合并管理,便于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此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二是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
三是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
四是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
五是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是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
七是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
八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九是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意见稿发布以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的意见征集稿进行了答记者问,而其中的变化也做了主要的说明:
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许可证3年的有效期限,延续了“放管服”的思路,也就是说,一旦获批业务资质,将长期有效,但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在这个思路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也已经开始实施“先照后证”,即先获得营业执照, 再向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深化保险营销体制发展成熟后再引入规章
2018年,银保监会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提出“独立代理人”概念,按照当时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描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于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对于独立代理人仅是概括性的表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对比来看,官方对对待独立保险代理人的态度应该是保有循序渐进的态度。
注册资本:全国性5000万,地方性2000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拟从1000万提升至2000万。
从2002年2020年,注册资本的经历了四次变化:
2002年:合伙企业+有限责任:50万、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
2009年:取消合伙企业、地方性:200万,全国性:1000万
2015年:不区分类型,统一为5000万
2020年:地方性:2000万、全国性:5000万
随着准入门槛的提高,监管的态度也是不言而喻,通过提高准入门槛的方式过滤掉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股东,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市场乱象。
但这一方式,在业内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人士认为,无论是保险代理机构还是保险经纪机构,本质上都还是销售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需要重资本,提高准入门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乱象,只会进一步遏制中介市场活力。
取消审批,优化分支机构管理
新版征求意见稿强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已经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审批取消了,监管则需要从其他方面强化对于分支机构的监管,包括明确其设立条件,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设立罚则,以及强化主体责任等。
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对其代理人的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合并以来,对于保险中介的监管思路已然清晰,强化保险公司对于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也延续到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中。
按照第五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须为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便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只要“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依然需要为此担责,强化渠道管理,不容推衍塞责。
销售人员需要岗前培训及后续教育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首推表见代理制度,对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了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防风险、治乱象之下,监管打击保险公司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力度再度升级,而此次将其写入征求意见稿。具体来看,变动主要有两点:一是产品必须经过审批,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强化法人治理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额及保证金缴存上限,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身的经营责任。
而根据2015年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此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首推表见代理制度,对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了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回避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投资主体不能是保险公司高管,据悉,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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