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非常重要,夫妻一起投保:谁当投保人更合适?

沃保整理
2020-01-17 17: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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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夫妻一起投保的客户,两口子会商量,谁当投保人呢?然后有一方会说,谁当都一样,你来投吧!是不是真的谁当投保人都一样?谁来做投保人,有没有什么讲究呢?咱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

一份保单之中,会有四个人的存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保险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保险人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称。它的权利是收钱,义务是理赔(这个是简要说明,实际上会复杂很多),这个很好理解。虽然在收钱时很痛快,理赔的时候需要符合各种标准,进行各种调查,但是正因为有保险人的存在,让我们可以用很少的钱,得到很高的保障,这也就是保险存在的意义。

投保人是保单中出钱的那个人,所以也是保单的拥有者。谁出钱谁就是大爷,所以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最大。

是否投保,给谁投保,买哪家公司的产品、保障多长时间,买多少保额等等,都是由投保人来决定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我们先说权利。

一、投保人的权利

1、给谁投保的权利

给谁投保,是投保人的权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觉得只要花了钱,想给谁买保险就给谁买,那就太天真啦。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人之间,需要有保险利益,才可以投保。

《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为本人、配偶、子女,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

某些保险产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为孙子、孙女来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保人也可以为私生子女投保,不过要通过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或DNA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缘关系。此举容易出现撕逼事件,弄不好还会上社会新闻,操作需谨慎!

至于男女朋友、同居伴侣之间,如果真想给对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钱给人家自己投算了。

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给员工上团险,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员工家属,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高危职业来说,对于被保人是一种保护。

虽然保险法中也规定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给谁投就给谁投,不过在投保实操过程中都会要求输入与被保人关系,理赔的时候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果不能提供,那么一样理赔不了。

2、向谁投保的权利

选择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么产品这是投保人的权利。2019年的重疾市场可以说是百花齐放,重疾单次赔的、多次赔的、定期的、终身的、有身故责任的、没有身故责任的等等,应有尽有。作为投保人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就需要关注产品本身,是否可以解决想要解决的问题,并且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儿。

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既然作为投保人掏钱了,那么以后的受益金给谁,自然也是投保人说了算的。不过,因为受益人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领取条件的,自然也要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保险,后来夫妻关系恶化,老公没有告知妻子,把保单受益人由妻子改为自己的母亲,这样的操作是可行的。因为受益人的变更并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设定的是“不可撤销受益人”,但就目前国内而言,“不可撤销受益人”极少存在。

二、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将被保人的状况告知保险公司。

在所有的拒赔案例中,因未如实告知产生的纠纷最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曾经闹的轰轰烈烈的香港保诚拒赔事件,起因就是孩子第一次住院的时候客户在监狱服刑中,对于这个状况并不了解,在以后给孩子投保的时候没有告知,结果被拒赔,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确切的结果。

我们买保险是希望风险来临的时候有个保障,而不是想一边病体缠身,一边分出精力来打官司。香港也好,大陆也罢,保险维权总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做好如实告知,受益最大的还是我们自己。

2、缴费的义务

按时缴纳保费,这是投保人的首要义务。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为提交投保-核保-收费-承保。

保险投保流程

第一期都是收费后承保,一般问题不大。以后的保费则是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按时从银行卡扣款。如果一时没钱交费,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有60天的宽限期,在60天内把保费交上即可,宽限期内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一旦过了60天宽限期还未缴费,则保单效力暂时中止,发生保险事故也不赔了。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复效的时候则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了。所以,尽量不要让你家保单断交!

3、及时通知的义务

出险以后,投保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收集资料,申请理赔。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险时没有及时通知,那么对此造成的后果,只能投保人自己来承担了。

一般寿险的追诉时效是5年,重疾险是2年。不过时间越长,对于保险公司界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就越困难,理赔资料的收集也越不利。

我遇到过一个客户,家里三十多张保单,客户老伴儿60来岁,有平安、国寿、太平三家公司的重疾保单。2016年底老伴儿做了一个心脏搭桥手术,当时平安、国寿的业务员都去收集资料,理赔很顺利。太平的业务员发了一个需要资料的短信后就离职了,后续无人跟进,客户自己也因为照顾病人而把这事忘了,直到两年半以后,我给她做保单整理,才想进来还有一份保险没有赔。最终我代表客户和保险公司协商,退还所交有保费。因所交保费和理赔金额差不多,所以客户也还能接受。

但这其中花费的时间、精力也较多。如果在两年前出险就理赔,客户不但不用多交两年保费,还能直接拿到保额,省时也省力。

华贵大麦夫妻版

三、谁来做投保人重要吗?

其实挺重要的。投保人对于保单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可以决定保单的去留。

给孩子投保,夫妻谁做投保人都行,身体允许尽量加个投保人豁免。万一发生重疾了,没有交费能力,也不会让保单失效。如果以后两口子离婚了,但对于孩子的爱还在,基本保单都是会继续交的。

如果是夫妻两个人,双方身体健康,可以加投保人豁免的话,那么夫妻互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旦其中一人患了轻症、中症或重疾,作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两张保单都可不用缴费了。

如果不加投保人豁免,还是自己交自己的比较好。万一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自己的保单只要如期交费,保障还是继续有效的。

否则离婚的时候还需要双方配合变更投保人,如果没谈拢过了交费期,不仅保障没了,以前交的保费也退不出多少现价,损失是巨大的。

四、投保人身故,保单怎么办?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单加了投保人豁免,则后期的保费不用交了,保障继续有效;

如果未加投保人豁免,而保费又没有交完,那么保单就变成了投保人的遗产,如果想变更投保人,则需要原投保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确认的委托授权书。

家庭关系好的还比较容易处理,如果家庭关系不好,协商不成,保单无法缴费,就会造成效力中止。

我们在买一份保险的时候,就需要把所要面对的问题考虑全面一些,尤其是谁来做投保人,对于未来保单的执行有着很大的影响,应该认真谨慎对待。​​​​

一份保单之中,会有四个人的存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保险人不是人,真的不是人……

保险人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称。它的权利是收钱,义务是理赔(这个是简要说明,实际上会复杂很多),这个很好理解。虽然在收钱时很痛快,理赔的时候需要符合各种标准,进行各种调查,但是正因为有保险人的存在,让我们可以用很少的钱,得到很高的保障,这也就是保险存在的意义。

投保人是保单中出钱的那个人,所以也是保单的拥有者。谁出钱谁就是大爷,所以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最大。

是否投保,给谁投保,买哪家公司的产品、保障多长时间,买多少保额等等,都是由投保人来决定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我们先说权利。

一、投保人的权利

1、给谁投保的权利

给谁投保,是投保人的权利之一。但是,如果你觉得只要花了钱,想给谁买保险就给谁买,那就太天真啦。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人之间,需要有保险利益,才可以投保。

《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为本人、配偶、子女,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

某些保险产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为孙子、孙女来投保的,但是需要符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保人也可以为私生子女投保,不过要通过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或DNA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缘关系。此举容易出现撕逼事件,弄不好还会上社会新闻,操作需谨慎!

至于男女朋友、同居伴侣之间,如果真想给对方投保,那就直接把钱给人家自己投算了。

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给员工上团险,但是,受益人只能是员工家属,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高危职业来说,对于被保人是一种保护。

虽然保险法中也规定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表面上看真的是想给谁投就给谁投,不过在投保实操过程中都会要求输入与被保人关系,理赔的时候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果不能提供,那么一样理赔不了。

2、向谁投保的权利

选择向哪家公司投保、投保什么产品这是投保人的权利。2019年的重疾市场可以说是百花齐放,重疾单次赔的、多次赔的、定期的、终身的、有身故责任的、没有身故责任的等等,应有尽有。作为投保人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就需要关注产品本身,是否可以解决想要解决的问题,并且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儿。

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既然作为投保人掏钱了,那么以后的受益金给谁,自然也是投保人说了算的。不过,因为受益人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领取条件的,自然也要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例如:老公是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保险,后来夫妻关系恶化,老公没有告知妻子,把保单受益人由妻子改为自己的母亲,这样的操作是可行的。因为受益人的变更并不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除非设定的是“不可撤销受益人”,但就目前国内而言,“不可撤销受益人”极少存在。

二、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将被保人的状况告知保险公司。

在所有的拒赔案例中,因未如实告知产生的纠纷最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曾经闹的轰轰烈烈的香港保诚拒赔事件,起因就是孩子第一次住院的时候客户在监狱服刑中,对于这个状况并不了解,在以后给孩子投保的时候没有告知,结果被拒赔,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确切的结果。

我们买保险是希望风险来临的时候有个保障,而不是想一边病体缠身,一边分出精力来打官司。香港也好,大陆也罢,保险维权总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做好如实告知,受益最大的还是我们自己。

2、缴费的义务

按时缴纳保费,这是投保人的首要义务。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为提交投保-核保-收费-承保。

保险投保流程

第一期都是收费后承保,一般问题不大。以后的保费则是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按时从银行卡扣款。如果一时没钱交费,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有60天的宽限期,在60天内把保费交上即可,宽限期内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一旦过了60天宽限期还未缴费,则保单效力暂时中止,发生保险事故也不赔了。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复效的时候则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了。所以,尽量不要让你家保单断交!

3、及时通知的义务

出险以后,投保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收集资料,申请理赔。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险时没有及时通知,那么对此造成的后果,只能投保人自己来承担了。

一般寿险的追诉时效是5年,重疾险是2年。不过时间越长,对于保险公司界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就越困难,理赔资料的收集也越不利。

我遇到过一个客户,家里三十多张保单,客户老伴儿60来岁,有平安、国寿、太平三家公司的重疾保单。2016年底老伴儿做了一个心脏搭桥手术,当时平安、国寿的业务员都去收集资料,理赔很顺利。太平的业务员发了一个需要资料的短信后就离职了,后续无人跟进,客户自己也因为照顾病人而把这事忘了,直到两年半以后,我给她做保单整理,才想进来还有一份保险没有赔。最终我代表客户和保险公司协商,退还所交有保费。因所交保费和理赔金额差不多,所以客户也还能接受。

但这其中花费的时间、精力也较多。如果在两年前出险就理赔,客户不但不用多交两年保费,还能直接拿到保额,省时也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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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来做投保人重要吗?

其实挺重要的。投保人对于保单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可以决定保单的去留。

给孩子投保,夫妻谁做投保人都行,身体允许尽量加个投保人豁免。万一发生重疾了,没有交费能力,也不会让保单失效。如果以后两口子离婚了,但对于孩子的爱还在,基本保单都是会继续交的。

如果是夫妻两个人,双方身体健康,可以加投保人豁免的话,那么夫妻互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旦其中一人患了轻症、中症或重疾,作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两张保单都可不用缴费了。

如果不加投保人豁免,还是自己交自己的比较好。万一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自己的保单只要如期交费,保障还是继续有效的。

否则离婚的时候还需要双方配合变更投保人,如果没谈拢过了交费期,不仅保障没了,以前交的保费也退不出多少现价,损失是巨大的。

四、投保人身故,保单怎么办?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单加了投保人豁免,则后期的保费不用交了,保障继续有效;

如果未加投保人豁免,而保费又没有交完,那么保单就变成了投保人的遗产,如果想变更投保人,则需要原投保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确认的委托授权书。

家庭关系好的还比较容易处理,如果家庭关系不好,协商不成,保单无法缴费,就会造成效力中止。

我们在买一份保险的时候,就需要把所要面对的问题考虑全面一些,尤其是谁来做投保人,对于未来保单的执行有着很大的影响,应该认真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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