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重疾险,和自私的为了自己而不被改变的人生

沃保整理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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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的治疗费用,好歹可以通过国家医保解决一部分。但漫长的治疗周期,足以令家庭在数年时间内失去收入来源,对于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1983年,南非心脏外科医师巴纳德发现,其救治的上百位心脏或器官移植病人,虽然经过艰苦卓绝的治疗活了下来,但他们的家庭在财务上却已经“宣告死亡”了。

重疾险的诞生,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收入中断的风险,站在患者及家人的角度,为已在重病深渊的家庭提供雪中送炭般的经济补偿。

20世纪90年代,重疾险首次进入中国,在20多年的时间里,它以发展成为个人和家庭风险保障体系里的重要产品,即使对保险不太了解的人,也大都知道有一种保险叫重疾险。

重疾险究竟保什么?顾名思义,重大疾病以是否罹患重大疾病作为保障责任。但问题是,什么叫“重大疾病”?什么叫“罹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公布了25种重疾的标准,囊括了所有高发重疾类型,这25种重大疾病,其发生概率超过95%的疾病种类。所以评价重疾险的好坏时,千万不能肓目地只关注疾病的病种数量。当其他各项对比条件一致时,再去看重疾种类才有意义,否则只会因小失大。

说完了什么叫重大疾病,我们再来说说什么叫“罹患”。在重疾险的理赔中,符合“罹患”要求的有三种情况。

第一,病情达到某个标准,相当于确诊即赔,比如恶性肿瘤;第二种,投保人为治疗某种疾病而接受了某种治疗方法,比如心脏瓣膜手术;第三种,某种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比如脑中风后遗症。所以,如果谁对说重疾险是确诊即赔的,那他显然理解得过于简单了。

我们在买东西时,经常会觉得产品功能越多越好。当重疾险的责任只有重大疾病时,消费者理所当然地提出:如果我一辈子没得重大疾病,这保费岂不是白交了?

为了不让保费白交,保险公司索性增加了很多其他责任,但同时也提升了保费。

在新增的责任里,第一类是“身故责任”。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基本上都可以“提前给付”。所谓“提前给付”,并不是“我比别的重疾险赔付得更快”,这里的提前指的是重疾、身故二者中哪个先发生,就赔付哪个。

第二类新增责任是轻症和中症责任。一辈子没得病,消费者对自己白交保费不会有太大意见。但如果一辈子得的病没有严重到重大疾病的程度呢?比如原位癌,作为癌症的早期阶段,原位癌相对容易治愈,属于轻症的一种,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是可以进行赔付的。

第三类新增责任是针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方式。比如重疾和轻症可以赔付多次,又比如某几个病种额外赔付50%的保额,再比如投保后前10年享受保额额外增加50%等。

终身险和定期险搭配购买的方法,一方面可以解决人生关键时期,也就是退休前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确保步入老年后,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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