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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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特色:保障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以及职业性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提供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误工津贴保障; 可扩展非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障;最多可同时为300人投保,人数越多保费越优惠;转嫁雇主的法律责任,免除雇主后顾之忧;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身故/伤残工伤及职业病身故/伤残 10万/20万 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遭受意外导致身故、伤残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我们将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报销 1.5万/3万 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由于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95%给付医疗保险金,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误工津贴误工津贴 50元/天 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5天以上,我们将从第6天开始给付误工津贴,50元/人/天,每人每次以90天为限,累计不超过180天
扩展非工作期间意外身故残疾(可选)扩展非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伤残(可选) 10万/20万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工伤及职业病身故/伤残
医疗费用报销
误工津贴
扩展非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伤残
投保须知

每次事故每位雇员医疗费用免赔额为100元,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95%给付医疗保险金;

 

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5天以上,从第6天开始给付误工津贴,50元/人/天,每人每次以90天为限,累计不超过180天;

 

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限额为投保人数*每位雇员身故、伤残保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累计限额为投保人数*每位雇员身故、伤残保额;高空作业人员(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许可证。本保险记名承保,以保单中的雇员清单作为理赔依据。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八)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九)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七)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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