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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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 (2)在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5)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6)床位费限1,000元/天。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含121种罕见病);罕见病目录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为准; (2)在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 (5)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6)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100种重大疾病(及121种罕见病)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保单的免赔额为0;
(7)床位费限1,000元/天。 |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1500元/天。 |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 |
(1)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3)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且须符合条款约定的“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的购买;
(5)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100%赔付,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10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