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佣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员工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实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酗酒、无照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