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30岁,家庭经济责任重,想用较少的保费获得保障,经过考虑,王先生选择投保昆仑健康保2.0,基本保额50万,重点至保障轻症、中症、重疾,保障至70周岁,不含其它可选责任,这样王先生每年只需交3200元保费,交30年,即可获得如下保障:
重疾保障50万;
中症保障最高50万(25万/次×2次)
轻症保障最高60万(第一次15万+第二次20万+第三次25万)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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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障110种重疾,赔付100%保额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种中症,可赔付2次,每次5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种轻症,可赔付3次,依次赔付保额30%、40%、50%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附表四:少儿特定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