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等待期 |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确诊“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发生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返还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意外导致的无等待期。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35种,不分组,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累积最多给付3次,每种轻症限给付一次,每次间隔90天以上。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种中症,不分组,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累积最多给付3次,每种中症限给付一次,每次间隔90天以上。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5种重疾,分5组,累积最多赔付5次,每组限给付一次,每次间隔180天以上,首次确诊按基本保额与所交保费较大者给付;第2至5次确诊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 |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种特定重大疾病,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额外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
| 恶性肿瘤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 首次确诊恶性肿瘤后,间隔5年以上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后间隔5年以上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 首次急性心肌梗塞后,间隔5年以上再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按3倍所交保费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 |
| 全残保险金 | 18岁前按3倍所交保费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