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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a) 意外死亡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b款,c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b)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录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c) 意外烧伤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录2)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录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录2)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