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安心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老年
投保范围
50-75周岁
投保年龄
10/20年、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原位癌、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定义的恶性肿瘤,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但对于恶性肿瘤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我们不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下列三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3)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原位癌和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而不予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二、原位癌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原位癌,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原位癌保险金责任,但对于原位癌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我们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但对于特定恶性肿瘤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发生两种以上的特定恶性肿瘤时,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特定恶性肿瘤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第三十条定义的恶性肿瘤,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但对于恶性肿瘤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3)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原位癌和恶性肿瘤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而不予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原位癌,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原位癌保险金责任,但对于原位癌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第三十二条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但对于特定恶性肿瘤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发生两种以上的特定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特定恶性肿瘤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原位癌、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原位癌、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七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条犹豫期”、“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五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5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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