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在按照本条款“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不含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按照“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不含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1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扣除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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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不含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在按照“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不含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1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汽车期间发生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扣除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款“责任免除”1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