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项之较高者:
(1) 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的比例;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每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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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每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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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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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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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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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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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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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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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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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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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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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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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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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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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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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 (保单生效起,每2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