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保险市场大有可为 UBI或将迎来春天

沃保整理
2016-08-17 1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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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公布,11月1日起执行,媒体称这是网约车正式“合法化”。

实质性进步

与去年10月交通部发布的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专车管理办法草案相比,此次的《暂行办法》有了实质性的进步。8月3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北京大 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召开了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认为,网约车出现在先,出台管理规范在后以 及争议四起的环境里,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下形成政府管理办法的过程值得肯定。这其中,允许先试具有重要意义,使这个新行当有机会 在试验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周其仁教授表示,网约车的经验说明,“先试验、再规范”是启动创新、并使之落地的一条现实路径。这与中国以往改革经验一脉相承。从包产到户、民营企业、开放外向一直到网商兴起、快递遍地,无一例外都是试验在先、规范在后。

虽然周其仁教授并不认同“合法化”这一提法,他认为既然“法无禁止即可为”,在2012年网约车出现那一刻起,就应该是合法的,只是出于人们的习惯,还需 要在“本来合法”上再加一个“明确合法”,更重要的是,对于网约车这样一个在很短时间就迅速成长的新产业,确有规范管理的需要。网约车不是这类事务。它新 颖,应用最新潮的移动互联技术,令很多人懵懵懂懂,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它具有极强的网路效果,一旦越过临界点,能够迅速集结超量供需方。她活跃在大都市 和中心城镇,人群密集于狭小空间,交互频率高,外部影响大。它还占用城镇街道,那是一种在利用上忙闲极度不均的公地,带来资源争用的若干特别问题。当然, 网约车并非在一片空白中横空出世,它自呱呱落地之日,就挑战早已在位的传统出租车,要动人家的奶酪。

具有以上未加完整刻画特点的网约车,仅有合法地位是不够的。实践很快带出新问题:在网约车行业内外,一种合法的自由会不会影响、妨碍、甚至侵犯其他相关方 也具有正当合法性的自由?在经验上,市政管理机关与网约车平台、平台与司机、司机与乘客、网约车与争抢街道资源的其他出行业务之间,一种自由常常与其他自 由处于磕磕碰碰的状态。

网约车四年来的实践,要求明确合法,也要求形成一套管理规范,以确保这项中国人出行方面的重大创新,在经历争议和种种磨合之后,转为日常生活里平平稳稳的现实。《暂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难怪主要舆论对此纷纷点赞和表示欢迎。

薛兆丰教授也认为,10个月过去了,《暂行办法》出台了,新的版本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体现了“创新”、“开放”、“灵活”、“共享”等理念,同时,它对 全球怎么样去拥抱,怎么样去好好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型服务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无论下一步怎样发展,我认为这个《暂行办法》都必定会在科技史和商业史上留下非 常重要的一页;同时,这个从国家层面推出的《暂行办法》还要在各个地区落地,其具体实施也将是政府执行力的一个标志。

垄断之嫌

《暂行办法》推出的第四天,即8月1日,滴滴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再次引起公众对双方涉嫌垄断的疑虑。实际上,去年12月,易到用车就向商务部和发改委举报滴滴和快的,称两家公司合并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不过,在宣布和优步中国合并后,滴滴就垄断问题表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为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按照 《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我们也将与相关部门保持积极顺畅的沟通。“

让我们来看看对于垄断问题,经济学家是怎么看的。薛兆丰教授认为,滴滴与优步的合并是否涉及垄断,不能简单地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而应从三个方面观察。

第一,是否要发挥网络效应。网约车平台本身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网络效应。平台上聚集的用户和司机越多,平台的价值就越大。用户不希望出现一个场景: 每当要打车的时候,手机里面安装10个APP;出租车司机或者网约车司机也一样。网约车平台逐渐做大是很应该和很自然的。经济学理论里的完全竞争状态,是 指有无数的供应商;而在现实世界里,市场需要的是一个或若干个供应商。这也是我认同网约车新政删去了“网约车平台不得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条款的理由。

第二,行业入口有无限制。别的公司要做一个APP上线有多难?行政和法律上有没有阻力?集资找投资人是不是非法?在这几方面,答案都是否定的,因此网约车 平台这个行业入口就完全畅通的。行业门槛并不高,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进入这个市场进行竞争。正因为这样,无论一个企业暂时占的市场份额有多大,稍不留神就 有可能会被击败。

第三,用户对不同服务的切换成本高不高。打不到网约车的用户,可以转为乘坐公交、地铁或出租车,切换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因此网约车的替代产品非常多、相关市场很大,一旦把相关市场界定清楚了,便会发现垄断的担心并不存在。

有经济学的观点就认为,在市场行为下的合纵连横都是无害的,真正有害的垄断是行政垄断。经济学研究者周克成表示,“将普通垄断视同行政垄断,再加上从参与 者数量多寡的角度判断一个市场是否具有垄断性,让人们对‘企业合并’之类的商业行为充满戒备,担心只要几家公司合并了,就会造成市场垄断,进而伤害消费 者。事实上很难这样的。就拿滴滴和快的来说,两家公司合并之后,就算占据打车软件100%的市场份额,那也不能说他们垄断了这个市场,因为只要市场的大门 没有关闭,就随时有别的竞争对手冲进来,争夺他们的市场份额。”

至于网约车补贴减少,价格提高,则是市场竞争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逐利是资本的特性,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的企业不是合格的企业,因此,任何企业对市场的 补贴都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网约车并不是经济学上的“必需品“,觉得价格高,完全可以改乘公交地铁,市场保证消费者拥有选择权就足够了。正如雨天或高峰时 段的2倍、3倍甚至4倍加价,只要是在自由市场环境中供需双方的自由选择,就无可厚非。一个成熟的消费者,应该是在享受补贴时心存感激,在补贴减少或取消 时理性面对。

UBI的春天

网约车新规出台后,车险行业的从业者也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普遍认为网约车合法化对于保险公司的车险将有比较深渊的影响。如何解决网约车的保险问题,我们不妨来看看美国的做法。

据美国阿米卡(Amica)保险公司营销官和市场研究总监邱毅光先生向《中国保险报》介绍,美国一般的私家车险保单有一条款,会规定车辆做商用时,出事不 保。Uber要求所有的司机有车险,并提供补充/辅助保险。当Uber应用关闭时,由私家车保单承保。当Uber应用打开时,Uber保额较低的责任保险 生效。当开始去接客人时应用跳闸,开启保额较高的责任保险,一直到乘客离开车辆时保持有效。客人离开后,保险又回到由私家车保单承保。Lyft 和其他类似的公司也提供一些只保责任不保司机的车的“超额责任保险”。目前,有半打左右的保险公司(Farmers, GEICO,USAA,MetLife,Progressive 等)在加州,科罗拉多,印第安纳州,马里兰,宾州,德州等十来个州推出了针对网络预约车的保险服务。每个公司的条款不一样,大多与商用驾驶里程挂钩;有的 很简单,每月在私家车险的基础上加十美元八美元即可。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给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私家车主比较丰富的选择。这些产品无论设计还是技术实现,都不存在太多困难。正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郭新杰先生在为《中国保险报》公众微信号撰文指出的,“网约车可试点UBI(即基于汽车使用的保险产品Usage-based Insurance),特点是将车况和行驶行为,包括行驶里程、时间和地点、驾驶方式等围绕车和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保险定价因子。”“UBI的核心是车辆、 驾驶员、行驶相关数据信息,而网约车天然具备实施UBI的数据基础。”

今年,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正在加速推进,相信针对网约车,一定会有更多更好的个性化产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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