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水稻倒伏、茎秆折断、被淹、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二)由于病虫草鼠害造成水稻的减产或绝产损失。
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水稻或改种其它作物;
(六)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八)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九)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十)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