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虾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遭受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增氧机和水泵设备故障而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
(二)遭受上述灾害事故,发生溃塘、漫塘的。
可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淡水经济鱼虾,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鱼虾”):
(一)持有的《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租塘合同”真实有效;
(二)养殖塘布局规范、养殖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三)经济鱼虾是指“四大家鱼”等普通鱼虾,特种淡水产品如按经济鱼虾确定保险金额的,也可以投保本保险。
(四)单户养殖在10亩及以上的可以单独订立保险合同。
下列淡水产品,以及按下列养殖方式养殖的淡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水产品;
(二)已出塘的淡水产品;
(三)陆基式(工厂化)养殖。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计为5个月。
迟于5月1日投苗的鱼虾也可以投保,但合同终止日期同为 9 月30 日。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水源水体发生侵入性污染;
(四)动物猎食造成损失的。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