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门槛与偿付能力挂钩
自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启动以来,短短几年,我国农业保险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走过的道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险品种不断增加,保险覆盖面和参保农户数显著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社会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已进入发展新常态。这包括在政策上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有关精神,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将被取消。
但由于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险种、实行的是保费补贴政策,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适度的准入门槛以及奖优罚劣制度也是必不可缺的。知情人士表示,根据近日内部下发的《关于改革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准入门槛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有所区分。
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不低于150%;内控管理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且配备具有农学等专业背景和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专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相较而言,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更加细化。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级分公司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除总公司具有农业保险业务资质等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除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的县级分支机构能够覆盖全省30%以上的县(区);原则上,农业保险年度保费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人员,年度保费收入在300万元至600万元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不低于4名的专职人员,年度保费收入在600万元以上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不低于5名的专职人员等。
引入奖优罚劣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开办四类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适当降低经营资质要求。这四类分别是: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互联网+”等创新型农业保险业务;开办渔业保险、制种保险、中药材保险等服务基础较为薄弱的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当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征求意见稿中也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在已列入资质名单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保监部门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资质名单,期间该公司不得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这些情形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一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限制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等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一年内其分支机构受到限制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等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的;农业保险投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在保险期间内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单方中途退出的;发生足以影响农业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情况的。
而对于在改革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如经营资质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应在改革正式启动之日起两年内达到要求。如两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不再列入经营资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