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保险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的红利账户,按保险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投保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保险公司将予以扣除。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保单质押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以上“ 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