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对应比例为160%;
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对应比例为140%;
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对应比例为1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对应比例为160%; 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对应比例为140%; 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对应比例为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