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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公司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也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它应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基金全部资产的安全;
2.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自身的资产以及其托管的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4.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股权凭证;
5.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应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8.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按规定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