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公司管理责任与义务?

沃保整理
2019-07-22 1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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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公司也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由投资公司指定的基金托管人,一般为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机构。

基金托管公司管理责任与义务?

基金托管公司

1.受托公司的资格。受托公司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其必备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资本金。受托公司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一般要求它的资本金是基金发行额的两倍以上。

(2)其他条件。受托公司必须有一定年限以上的经营金融业务的经验,在此之前有过若干年的盈利记录,并在此期间从未有过违法行为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它与管理公司没有利益和行政上的关系。

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要取得受托公司地位,必须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在申报时,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信托契约及其他一些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2.受托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在基金管理法规中,必须明确受托公司的职责和义务,以使其在职权范围内运作并充分行使监督职责。其职责和义务一般包括:

(1)保管某一基金或多个基金的资产;

(2)遵照管理公司的指令,办理有价证券的交易和清算交割;

(3)在每一信托决算期后,向基金提交报告,说明信托契约和重大协议的执行情况、基金资产的增殖情况,或者基金上市后的交易和价格情况;

(4)代基金收取其投资的股息和利息;

(5)建立基金资产的有关帐户、保存交易、清算交割的有关资料,保存有关基金收益的原始凭证;

(6)受托公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及信托契约的指令应拒绝执行:

(7)受托公司对于基金资产的投资超过了有关规定及信托契约的投资限制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指出,并监督基金尽快予以纠正。

(8)受托公司应把基金资产和自己的资产分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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