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发展的因素
法律与制度因素 2009年前,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面临着《预算法》的制约。如今,解禁令后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又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以防止由于缺乏严格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举债之后,将会出现破产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机关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旦地方政府破产,中央政府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地方人大将作出怎样的安排,这些都存在法律的空白。此外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体制、保险机制等等都不够完善。
偿还风险
虽然地方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信用度较高,但以税收担保的地方债也存在偿还风险。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原因之一,以这样的财政收入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的偿还,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地方税税种、税率的权力,也就不能通过调整税种、税率拓宽财源,这必然会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地方政府以不稳定的财源担保债券发行,给债券的偿还带来了风险。
而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可能会造成货币供应的失控和地方信用危机,甚至有地方政府破产的危险。近年来,美国个别经常使用发行市政债券融资的县政府出现了破产。
发行失控
地方利益诱发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各地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 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实际上早已大量负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在“欠债不还”的同时正式展开融资,就可能出现政府失信;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本息,都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导致“政绩工程”,运用资金去搞“政绩工程”,不能真正改善民生,也可能激化地方政府与人民的矛盾。
地方政府债券的出路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地方政府债券的运作提供硬性的保障,防范各种风险。
(1)、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价机构利用专业优势搜集、整理、分析地方政府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向社会和投资者提供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既弥补了地方政府自身决策不足,又增加了债券发行的透明度,促进了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公正客观的评价结果是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成功实施的保证。
(2)、加强地方政府自我约束机制。如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消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或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适当给予地方政府制定税种、选择税率的权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确定性,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3)、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以约束政府的非理性发债行为,还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和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前提。
(4)、建立中央与社会公众双监督机制,中央对地方进行权力的约束,如中央对地方债发行的规模、用途、期限、利率有决定权;公众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如听证制度是一种让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把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规范地方政府发债权的行使。这种双监督不仅便于中央政府收集决策信息,而且能保证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5)、制定关于政府破产的相关法律,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最终风险提供后期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