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至65周岁,投保时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
2、年满18周岁的中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须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工作;非中国籍人员需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证,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3、每个保单年度内,在大中华地区居住超过270天。
该产品同一个保险期间内,每个被保险人限投保1份。
该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将为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使用保险的情况而拒绝续保。
如果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宽限期(60天)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为准。如果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视自动放弃续保,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合同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不再续保
1、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75 周岁;
2、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产品统一停售。
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您是否需要补充核保资料。对于资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核保结论。
指在住院以及门诊就医期间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草 药的费用。
药品费不包括下列药品费用: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草药类:花旗参、冬虫夏草、西红花、灵芝、 白糖参、朝鲜红参、红参、野山参、移山参、蛤蚧、琥珀、珊瑚、玳瑁、 玛瑙、珍珠(粉)、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 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狗宝、牛黄、麝香、燕窝、马宝、 羚羊角尖粉、鹿茸、海马、胎盘、血竭、鞭、尾、筋、骨等,用中药材 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3、美容和减肥药品;
4、非因病情必须使用的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
5、 预防类药品;
6、保健食品及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