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可续保至75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
等待期:90天,续保无等待期
注: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需要进行合同约定的医学治疗的疾病、 症状、受伤,或者与该疾病、症状、受伤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含服 用药物),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除大中华以外的全球其他地区;
2、除亚太以外的全球其他地区;
3、美国。
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交通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归国药费保险金、归国津贴保险金、每日津贴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急诊室费、 病房费和膳食费、加床床位费、重症监护室费、 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 治疗费、住院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 用、活体器官移植费用、骨髓培养费用、再造 手术费用、治疗直接并发症费用、转运费, 以及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交通费用保险金: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陪同人员人数:
1、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时,我们承担 1 位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
2、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我们承担 2 位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交通 费用;
3、如果活体器官捐赠者有需要,我们承担 1 位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陪同人员 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包括:/1、从日常居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 费用;
3、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到达在日常居住地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在日常居住地从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到达日常居住地或医院的交通 费用。
注:交通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 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住宿费用保险金: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陪同人员人数:
1、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时,我们承担 1 位陪同人员的住宿费用;
2、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我们承担 2 位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住宿 费用;
3、如果活体器官捐赠者有需要,我们承担 1 位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陪同人员 的住宿费用。
注: 住宿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住宿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 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遗体运返或安葬 费用保险金: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合理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运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 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从机场到达大中华地区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
注: 对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归国药费保险金:归国药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是由授权服务商提供的治疗方案中实施治疗的海外医院的主诊 医生推荐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 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治疗恢复,必需的药物;
2、 该药品已被大中华地区相应的药品审批机构授权批准使用;
3、 该药品须有大中华地区医生处方;
4、 该药品在大中华地区购买;
5、 该药品处方单次剂量不超过 2 个月。
注:除上述符合约定的药品费用外,对于任何药品管理费用(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 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外 接受任何诊断、治疗、服务等产生的费用,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归国津贴保险金 :归国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被保险人在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期间身故的,或者被保险人发生以下癌症治疗的,不承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或周围组织的原位癌;
2、 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 发生的癌前病变。
每日津贴保险金:每日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约定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