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 i 关爱重症海外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医疗、交通、住宿、遗体运返或安葬、归国药费等费用保障,还可领取归国和每日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疾病,并经授权服务商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需要进行本合同1.7条列明的医学治疗的,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指定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各责任项下的限额,并且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因进行保险单上载明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急诊室费、病房费和膳食费、加床床位费、重症监护室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治疗费、住院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活体器官移植费用、骨髓培养费用、再造手术费用、治疗直接并发症费用、转运费,以及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陪同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交通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陪同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治疗为目的住宿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住宿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授权服务商给出的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对死者遗体运返至大中华地区的遗体运返费用或者按照死者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的安葬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

对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归国药费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达3日(含)以上的,被保险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回国后在大中华地区购买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始终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且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归国药费并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结算,被保险人名下的归国药费保险金的年限额上调为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归国药费保险金年限额的105%。

 

归国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之日起第一次接受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住院治疗达3日(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回到大中华地区后,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归国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被保险人在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期间身故的,或者被保险人发生以下癌症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或周围组织的原位癌;

(2)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

 

每日津贴保险金

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对于被保险人接受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住院治疗,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每日津贴保险金。每日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因进行保险单上载明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陪同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交通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陪同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治疗为目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住宿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授权服务商给出的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对死者遗体运返至大中华地区的遗体运返费用或者按照死者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的安葬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 对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归国药费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达3日(含)以上的,被保险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回国后在大中华地区购买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始终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且发生合同约定的归国药费并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结算,被保险人名下的归国药费保险金的年限额上调为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归国药费保险金年限额的105%。
归国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之日起第一次接受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住院治疗达3日(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回到大中华地区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归国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被保险人在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期间身故的,或者被保险人发生以下癌症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或周围组织的原位癌; (2)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
每日津贴保险金 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对于被保险人接受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每日津贴保险金。每日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任何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日前发生需要进行本合同1.7条列明的医学治疗的疾病、症状、受伤,或者与该疾病、症状、受伤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含服用药物);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签发之前产生的费用;

 

(5)非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授权和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6)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但进行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本合同1.7条列明的医学治疗中因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进行的乳房再造手术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7)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即使有明确的医嘱;

 

(8)未经执业药剂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品费用;

 

(9)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明确的医嘱;

 

(10)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11)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电话费和其他个人使用非医疗用途物品费用,及为被保险人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产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12)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治疗及任何因艾滋病、HIV而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的治疗;

 

(13)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

 

(14)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由于接受本合同1.7条列明的治疗所引起的疾病而发生的治疗,除非是本合同1.7条列明的治疗;

 

(15)由于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治疗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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