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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国家旅游局会同保监会起草、并于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根据草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悉,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否则,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