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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认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章亟需更新
近日,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和风险资本、保险集团、再保险三个监管标准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及部分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委员会审议了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提交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
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03年1号令)实施近5年来,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保险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变革,1号令在很多方面已经滞后于保险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章。委员会认同《规定》(讨论稿)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将由委员会办公室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委员会还审议了保险集团课题组提交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讨论稿)。委员会认为,我国金融企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保险企业集团化的步伐日益加快,但我国目前对保险集团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还存在诸多空白,既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和风险防范,也不利于我国保险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尽快建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认同讨论稿关于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框架和所选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并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实施范围、时间表等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委员和专家们的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后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