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旅游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变迁。1997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确立为强制保险,旅行社必须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险,保费含在团费中,这对推动旅游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推《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国内的旅游保险逐渐形成规模。2001年5月,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旅责险规定》),同时废除了1997年的《暂行规定》,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的所有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强制性的旅游意外保险改为游客自愿购买。另外,与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旅游法现尚处于起草及调研工作阶段。
该保险期限为一年,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万元,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6万元。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分别为200万元和400万元。该险种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旅责险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旅行社的社会责任感,也避免了强制意外险造成的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双重理赔现象。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针对的是旅行社因自身过失对游客造成的损失,故不能完全覆盖到游客整个旅途的风险,消费者还需要自助购买旅游意外伤害类保险来进一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现在大部分保险公司只销售团体旅游意外险,这对于占国内游客总数80%的自助游游客群体没有针对性。总体来说,虽然《旅责险规定》改变了由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针对新规定游客需要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的现状,暂时还没有相配套的保险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消费者造成了诸多不便。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
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第四章投保和索赔
第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五条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
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