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接受的主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投保时年龄为20周岁至40周岁;
(2)投保时已怀孕且孕周未满28周的女性。
保险公司接受的附属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附属被保险人为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所分娩的活产新生儿;
(2)附属被保险人为单胎或双胞胎,三胞胎及以上不在保障范围内;
(3)附属被保险人为自然受孕的婴儿,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等)的婴儿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公司提供三种保障计划,不同保障计划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免赔额及其他各项保险金金额在保障计划表中载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主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并因该妊娠特定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治疗期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主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附属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在该15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附属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障计划对应的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金额给付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障计划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该附属被保险人的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建议,因主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终止妊娠的,或者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妊娠终止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责任终止。
主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妊娠引发的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障计划对应的主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主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主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30周岁的阳女士,怀孕10周,单胎,有生育险,选择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好孕连连母婴医疗保险》保障计划二,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费为756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详情如下表所示: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完全按市场化机制成立和发展起来的民营保险服务集团。2005年7月阳光财险成立,2007年6月集团成立。历经多年发展,目前已拥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医疗健康等多家专业子公司。2022年12月9日,阳光保险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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