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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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主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并因该妊娠特定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治疗期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主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附属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在该15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附属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障计划对应的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金额给付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主被保险人严重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附属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障计划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该附属被保险人的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 |
若主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建议,因主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终止妊娠的,或者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妊娠终止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