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C款)设有最低保证利率,稳健型账户年保证利率2.5%,还有双账户管理。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8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或长期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内容】
养老年金: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0(或 15、20、25)年领取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 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1) 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
(2)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
重度失能保险金 :
1、一次性领取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按年(或月)分期领取
保险公司根据选择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分期领取类型,将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您选择的转换标准锁定方式确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转换标准转换为重度失能保险金并按约定给付给被保险人。
可选择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分期领取类型如下: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在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 10(或 15、20、25)年领取。在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 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①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之和(不计利息);
②按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重度失能保险金前身故,按被保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
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C款)出生满28天(含)~85周岁(含),符合规定的人群均可购买。
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C款)保障全面,养老年金外,还有重度失能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为您提供全面的养老关爱(注:养老年金、重度失能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领取灵活自主,可选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或固定期限10(或15、20、25)年领取,领取方式可选年领或月领,到期可指定银行卡自动领取养老金。
我们以被保险人30周岁,男性,投保时缴纳首次保险费1万元,后续无追加保险费,并与我们约定初始费用为0,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为60周岁的生日为例。
假设每次所交保险费均按照约定的 50%:50%分配比例分别进入稳健型投资组合账户和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
利益测算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产品优点:
1、保证利率 安全稳健
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C款)投资组合账户设有最低保证利率,稳健型账户年保证利率2.5%,进取型账户年保证利率0.5%,保证利率写入合同,不受市场利率下行影响,给您稳稳的安心。
2、双账户管理 配置安心
双账户管理,兼顾收益与安全。稳健型账户追求安全和稳健增值,进取型账户追求资产显著增长。双账户管理灵活,稳健型账户与进取型账户之间保费配比从0%至100%自由配置,经公司同意,每个保单年度内可申请一次投资组合账户的转换,转换也不收取费用,可以实现个性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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