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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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一)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二)固定期限 10(或 15、20、25)年领取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 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1)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2)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 |
重 度 失 能 保险金 |
(一)一次性领取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按年(或月)分期领取 保险公司根据选择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分期领取类型,将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您选择的转换标准锁定方式确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转换标准转换为重度失能保险金并按约定给付给被保险人。 可选择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分期领取类型如下: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在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 10(或 15、20、25)年领取。在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 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①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之和(不计利息); ②按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重度失能保险金前身故,按被保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