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40种重大疾病100%基本保额赔付,10种特定疾病20%基本保额赔付,更提供重大疾病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保障更加人性化。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新康宁合同终止(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新康宁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新康宁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康复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以康复金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康复金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康复金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在康复金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康复金合同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新康宁合同终止(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在新康宁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若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每生存至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免予收取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主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
不承担责任
20%基本保额
身体高度残疾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主险-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康复
已交保费
20%基本保额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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