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全数;
二、怀孕九个月(含九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分娩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额全数;
三、附带被保险人出生后身故的,本公司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额全数;
四、附带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属于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五、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第一级残疾等级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额全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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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新生儿在含二级以上医院确诊属于先天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 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流产引产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 |
新生儿残疾 | 新生儿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残疾等级的,我们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持有保险单签发地常住或者临时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妇女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一、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流产、引产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身故或者流产、引产;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致怀孕而行流产、引产;
(八)被保险人习惯性流产一年超过二次者;
(九)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流产、引产;
(三)患先天性疾病的附带被保险人诊疗所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
(四)附带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附带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流产、患先天性疾病等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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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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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或引产 |
约定保额
(意外或保胎失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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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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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分娩住院期间导致) |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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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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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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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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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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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残疾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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