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单位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含央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央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
生育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以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我市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生育保险待遇这样享受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包含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费用。具体包干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3600元。女职工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包含产前检查和住院费用。具体包干标准为: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 1300元;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1500元。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分娩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改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其中,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 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这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
其他社会保险已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