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
(1)具有本市户籍
(2)参加过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
(4)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
2、外省市:城镇户口
(1)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
(2)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 (3)非本市职工生产当月有劳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二、上海生育保险的享受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和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其中,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享受期限根据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的具体情况核定。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补贴费:
A、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B、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C、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三、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应提供《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A、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对于男方为军人的,应提供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D、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四、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时间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