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长期关爱月月领取,细心呵护彰显尊严;
护理有约拥抱健康,幸福夕阳品味生活;
分期交费灵活投保,豁免保费人性关爱;
服务升级值得信赖,温馨祝福真情无限。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我们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我们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在交费期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
王先生,30周岁,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选择20年交,每年交费1068元,王先生可以获得如下利益:
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每个月可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1000元,直至王先生的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王先生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巳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生存至年满80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因下列任何情形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主(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于告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曰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告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巳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己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条件: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者。
保障期间:
自合同生效日至年满80周岁。
交费年期:
趸交(一次性交付)/十年交/二十年交/交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护理金 |
约定金额 (每月领取一次)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护理金 |
关爱金 | 已交保费-已领取护理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患先天性疾病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选择20年交,每年交费1068元,保险期间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