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自由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76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二、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三、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或同时选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您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从中国境内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1.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特定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且达到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2.3.1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身故的,我们按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特定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残疾或身故且达到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根据条款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对应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9项情形或在上述10-11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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