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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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全面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疾+30种轻重疾病保障,轻症最多可赔付3次,确诊轻症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 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 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给付 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也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案例

康先生32岁,投保泰康健康百分百,选择基本保额2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6440元,保障至终身。

 

可获保障:

30种轻症保险金:6万,可赔付3次,最多18万。

70种重疾保险金:20万

身故保险金:20万

高残保险金:20万

多少钱

康先生32岁,投保泰康健康百分百,选择基本保额2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644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0-7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健康百分百A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30%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高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高残,领取已交保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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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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