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身故残疾,双重保障
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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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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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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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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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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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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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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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保人因故意杀害、故意自伤、吸食毒品、醉酒、分娩、妊娠、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