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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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为90天。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不论一种或多种),按重疾保额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内身故,按实际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等待后身故,未满18周岁,按实际已交纳保费给付保险金,18周岁后(含)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保险费豁免 | 等待期后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豁免后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