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鑫保(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平安安鑫保(2018)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