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
J先生是四川人,出生于70年代,大学毕业后来到深圳发展,在一家科技公司任职企业经理,婚后与妻子R女士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满。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1月,J先生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这对于刚怀孕3个多月的妻子R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作为家庭顶梁柱的J先生突然倒下,让原本安稳的小家庭陷入悲痛。
不幸中的万幸。J先生于2016年3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包括终身寿险保额30万,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等。R女士及时报案后却发现:因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需提交申请的资料较指定受益人更复杂。
2016年12月,R女士一家才备齐申请资料并递交至客服柜台受理。理赔人员核定符合终身寿险保险责任,按条款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同时符合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按条款正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及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累计给付130万元。
无独有偶,6月12日,现代快报也刊登这样一篇文章:
近日,王先生走进了南京石城公证处。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他想要办理一份继承公证。而他要继承的,是儿子的一份保险金。
今年年初,王先生遭遇了丧子之痛,他的儿子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意外死亡。小王生前曾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但无指定受益人,小王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王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理应获得这份保险金,但他在保险公司却遭到了拒绝。对方要求王先生凭借继承公证书才能领取保险金。
公证员告诉王先生,在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属于遗产。因此,如果小王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话,该保险金按其遗产处理,可依保险公司要求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小王生前未婚无子女,那么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先生和他的爱人就是小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要办理了公证手续,王先生就可在保险公司顺利领取保险金。
不得不说,虽然悲剧过后,未指定受益人也可顺利领取保险金,但毕竟耗时耗力,尤其是在遭遇锥心之痛之际!所以,今天要讲的就是: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法定也可以指定。
⊙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享有受益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相对于法定受益人来说,指定受益人可亲临公司柜台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可以避免提交复杂的法定受益人证明材料,准确及时兑现保险责任。
⊙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往往会被认定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从保险金中获得受偿,并且一旦遗产税开征,受益人最后实际到手的保险金额就会打折扣。
⊙ 而指定了受益人的话,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指定受益人,债权人无权要求从保险金中得到受偿,也可以免征税费,所获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赔偿金。
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极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被债权人瓜分以及避免将来可能被征遗产税,购买保险时最好指定受益人。
当然,对于受益人指定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须符合条件,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指定应当明确,关于受益人的名字、身份信息应当准确,避免出现妻子、孩子这样的称谓。
⊙ 指定应当明确,关于受益人的名字、身份信息应当准确,避免出现妻子、孩子这样的称谓。
如果人身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但是被保险人经历了离婚和再婚,那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呢?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也就是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
⊙ 指定多人为受益人时,建议明确受益顺序和份额,如未确定份额,按照保险法规定,各受益人将按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未发生前,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但是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