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银保监会通知开始自查信用保证保险,这些需要注意!

沃保整理
2018-10-18 08: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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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主要自查自身的业务有无违法行为,对超额承保业务、违规承保业务、违规承保行为、网贷平台保证险违规行为等其他风险管控问题和内控管理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防范化解信尾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风险,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评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效果,现就组织开展信保业务专项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内控管理为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自查,重点整治保险公司在开展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未严格执行《办法》要求、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信保业务风险,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实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自查范围。

1.《办法》执行自查范围:签单日期或保险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所有未到期及未决赔款信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除外,下同)。

2.大额业务自查范围:自信保业务开展以来,至2018年7月10日止,单户履约义务人保险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未到期及未决赔款融资性信保业务。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界定标准,以保单承保的履约合同是否属于借贷合同为标准。

(二)重点内容。

自查重点为《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信保业务是否存在.超过《办法》第六条承保限额的情况;

2.信保业务是否承保《办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业务类型;

3.是否存在《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禁止的经营行为;

4.是否存在因内控管理薄弱导致内部人员未按现有操作流程或规章制度执行,面临操作风险的情况;

5.是否存在因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系统建设、承保经验、征信对接、数据积累、理赔不及时等风控体系不健全,导致风险敞口过大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取未到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已发生未报告未决等相关准备金的情况(包括人为调整准备金数据、超时限延迟立案、未足额提取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等问题);

7.是否存在因发生大额赔付案件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

8.自查发现的其他风险及问题。

三、自查安排

(一)总体安排。

本次自查工作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同步进行。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各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信保业务的自查工作。

(二)保险公司自查。

各保险公司对照《办法》要求以及自查问题要点,实施穿透式自查(即穿透至底层债务人),全面覆盖保前、保中、保后以及追偿等各个业务环节,自查工作应当包括开展信保业务的所有分支机

构。

(三)保监局辖内自查。

各保监局应结合辖内信保业务发展情况、以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制定自查方案,同步组织开展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保业务自查工作。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及路径。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含相关附件,下同),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整改报告。上述报告均应同时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各保监局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送本辖区自查工作报告(无须提交附件1-4)。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按时将材料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一“信息报送”栏,报送至原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报告要求。

各保险公司的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司要对报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查报告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作为我会非现场监管或调研式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我会将根据公司自查情况,重点选取自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问题避重就轻的公司,视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或调研式检查。

吝保险公司的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自查问题的分类情况、每类问题的整改措施等。

各保监局的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辖内信保业务的主要问题及风险、下一步监管措施及相关监管建议。同时,吝保监局应整理1一2个典型风险案例或重点关注的分支机构,并在报告中予以体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自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按时高效完成自查工作。

(二)查深查透,实事求是。各保险公司应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认真查找风险隐患,实事求是地反映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勿心存侥幸或敷衍了事。对于存在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或瞒报、谎报、错报等问题,一经证实,我会将上追一级领导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

(三)立查立改,从严问责。保险公司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未按时整改、只查不改,或整改流于形式的,我会将对其进行公开通报,严肃问责。各保监局应对辖内保险分支机构

的自查整改工作及时进行督导。

(四)保质保量,按时报送。各保险公司应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报告内容简明扼要、深入剖析。对于无故未按时报送的公司,我会将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未开展信保业务的公司,也应按照上述报送路径,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告财产保险监管部。

联系人:葛亚莉

联系电话:010-66286526

本文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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