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1开始,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3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5%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费
若因疾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费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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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 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 次养 老保险金至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 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 金额×110%×计算系数。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 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 我们每月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 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3年领养老保险金的 8.5%确定。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 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全残保费豁免 | 若因疾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 1 ) - ( 9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 重 大 疾 病 ”的,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及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9)遗传性疾病9(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平安乐享福养老年金保险(A)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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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 30年领取 |
基本保险金额×110% (每年领取一次) |
20年领取 |
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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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领 |
约定保险金×8.5% (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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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年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年金领取后 | 不承担责任 |
附加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加强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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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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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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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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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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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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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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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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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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