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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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最高50万元的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最高50万元的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我们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烧烫伤保险责任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我们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