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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附表一中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我们将按照“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赔偿金。 |
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竞技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7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突发急性病;
8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为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9 .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播疾病、怀孕、分娩、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美容手术;
10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13 .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恐怖主义行为。
任何下列行为所导致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2 .非紧急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3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4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