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共同富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特点:
1、攻守兼备,稳健的收益
积累期提供两种投资组合选择,在保证利率基础上有机会获取额外投资收益:
稳健回报型投资组合:保证利率 3%,每年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保证利率;
积极进取型投资组合:保证利率 0%,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更高投资收益。
2、保障领取,妥妥的守护
一重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养老年金,年金领取权益确定, 充分保障老年生活水平。
二重保障: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一次性全额给付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于开始 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权益。
三重保障: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伤残等级达到 1-3 级,如发生 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一次性全额退还保单账户价值;如发生于领取养老年金后,一次性退还剩余未 给付权益。 1
3、灵活定制,暖暖的服务
保费追加方式灵活,适配不同财富管理需求;
投资组合自由选择,可结合个人风险偏好自主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年金领取方式多样,保障品质养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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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根据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适用确定养老年金受益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注销保单账户,并按约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 1. 终身领取(月领/年领):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2. 固定期限10年/20年领取(月领/年领)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①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
②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注销保单账户,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28天至9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领取方式:60周岁开始领取,月领/年领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