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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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障110种重大疾病,不分组进行赔付,最多可赔付1次,赔付100%基本保额。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保障25种中度疾病,不分组进行赔付,最多可赔付2次,每次赔付50%基本保额。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保障51种轻度疾病,不分组进行赔付,最多可赔付3次,每次赔付30%基本保额。 |
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保障20种少儿特定疾病,赔付200%基本保额。 保障5种少儿罕见疾病,赔付300%基本保额。 |
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人确诊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可豁免后续保费,合同依旧生效。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方式一:赔付累计已交保费; 方式二: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保费;已满18周岁,赔付100%基本保额。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方式一:赔付累计已交保费; 方式二: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保费;已满18周岁,赔付100%基本保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确诊合同约定重疾后,间隔365天后再次确诊首次重疾外的其他重疾,赔付100%基本保额。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间隔3年发生新发、复发、转移、持续恶心肿瘤-重度,赔付100%基本保额。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人确诊重疾可豁免后续保费,合同依旧生效。 |
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人25周岁前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社保内100%赔付,未用社保结算按60%赔付。 |
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人25周岁前因接种意外导致住院,可按约定领取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