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量身定做,规划圆满便捷需求方案;
专属计划,实现真正教育储备价值;
确保实现,强制储备拒绝后顾之忧;
自在灵活,自由选择方便资金管理。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生存至满19、2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分别给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生存至满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身故
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已交保险费两项中的较大者。
4、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项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一)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第三项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险金。若生存至满19、2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满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示例
李先生,30岁,公务员,事业步入上升期,年初喜获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家庭美满幸福。李先生非常重视儿子未来教育,于是他选择了「德馨少年」A计划,该计划涵盖了儿子大学教育阶段及婚嫁/创业金储备,更使得儿子拥有全面的健康、及医疗保障:李先生选择交费至16周岁,首年保费合计7495.04元。
投保年龄:0-12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交费期间:1年、3年、10年、至16岁
缴费频率:年交或月交
保险期间:至25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七、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李先生,30岁,为0岁男宝宝投保德华安顾德馨少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缴费至宝宝16周岁,首年保费7495.04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猝死、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被细菌病毒感染、参加民航商业航班以外的空中运动和活动、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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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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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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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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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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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至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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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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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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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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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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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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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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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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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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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可赔付) |